返回

大象新闻APP

怀抱梦想 脚踏实地

中听 | 孕妇和企业玩起狼人杀,如何让双方都有安全感?

大象评论2024-04-03 18:01:03

评论员 王晓娜

找工作是一种双向选择,谁也不知道对方是不是个“雷”。

最近,一怀孕女子与企业间的录用纠纷案件引发热议。据上海高院4月1日消息,2023年6月,严女士收到一家公司发来的入职通知,告知她应聘上了财务主管的岗位。严女士按公司要求进行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检查(HCG)后,发现自己怀孕。几天后,公司通知严女士岗位取消,严女士将公司告上法庭,经法院调解,公司赔偿严女士相关损失3万余元。

为何网友不挺严女士?

以往看到类似案例,网友总是为劳动者打抱不平。而在这个案例中,不少网友却开始帮企业说话了。怀孕被拒的严女士,为何没有得到大家的同情?网友评论称:“爽了她一个,害了整个女性就业环境。”“老员工就算了,一个新员工班都没上过,给企业做出贡献为0,一来就躺着收工资。”“公司没有理由去养一个陌生人。”

严女士的案例之所以引发网友争议,是因为有人从公司角度出发,考虑到有些孕妇故意钻法律的空子,在不能保证工作效率的情况下,还要找个地方拿工资、休产假,败坏了女性在就业市场的口碑,激化了企业和妇女之间的矛盾。

公司的做法到底有没有错?

翻阅《劳动法》《就业促进法》《妇女权益保障法》,可以发现,法条都是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“性别”为由拒绝录用妇女,没有明确规定不得以“怀孕”为由拒绝录用妇女。

在劳动合同方面,相关法条提到,不得因怀孕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,不得辞退女员工、解除劳动合同。而严女士面试的公司,如果只是通知严女士入职,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,就谈不上“解除合同”和“辞退”了。所以,公司不录用严女士,还真难以从法律方面进行谴责。

公司唯一的不妥之处,就是要求严女士提供HCG报告。根据2022年最新修订的《妇女权益保障法》第四十三条规定,用人单位在招录(聘)过程中,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。从这方面来说,公司确实违反了法律规定。经法院调解,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,向严女士赔偿3万元。

其背后逻辑就是,公司行为属于恶意磋商,通知严女士入职,又要求严女士做HCG检查,检查完又取消录用,耽误了严女士找工作的时间,扼杀了严女士找到工作的其它可能。

劳动者和企业必须有一方吃亏吗?

在拒绝就业歧视与招聘风险把控之间,劳动者和企业各有立场,很难找到一个平衡。女性孕期一年没有收入,生活压力不言而喻,企业养一个无法带来效益的员工,是白白付出成本。如何解决双方之间的矛盾,不能只靠法律一句强制规定,而是要解决“钱”的问题。

法律是从各种规定上保护妇女权益了,却没有顾及企业的立场。这样只会造成,企业更加歧视女性,女性的就业环境将越来越难。

相关部门不能只给女性一张“产假”的空头支票,让女性去找企业兑现,却不管企业的亏损。只有增加对孕妇的福利保障,让孕妇不再为收入担忧,加大对企业的财政扶持,让企业不再担心聘用孕妇带来亏损,才能让女性和用人单位双方都有安全感。

特别声明:本文为大象号创作者或机构上传并发布,仅代表作者观点。大象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。

评论
更多精彩评论,打开大象新闻APP
期待你查重0%的评论…
0
0